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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5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3號

上訴人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上訴人
林怡村
訴訟代理人
林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復為同法施行法第9條所明定。(參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

二、本件上訴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周志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本院於100年4月1日當庭闡明原告請求回復之點數1點即新台幣(下同)1元,原告請求回復184506點,訴訟標的價額為184506 元,原告並因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元,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周志安律師當時亦為第一審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亦知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其上訴竟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自得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以符法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5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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