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怡村
- 訴訟代理人
- 林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復為同法施行法第9條所明定。(參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
二、本件上訴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周志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本院於100年4月1日當庭闡明原告請求回復之點數1點即新台幣(下同)1元,原告請求回復184506點,訴訟標的價額為184506 元,原告並因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元,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周志安律師當時亦為第一審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亦知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其上訴竟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自得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以符法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