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9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990號
- 原告
- 周招娥
- 被告
- 葉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7款亦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飼養之狗吠叫而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0000元,惟查: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8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向本院對被告起訴,經本院以101年度板小字第179號受理在案且已於101年4月20日以判決終結(尚未確定),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可佐,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