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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4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解惟本

聲請人
吳美池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曄亭
相對人
高宗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彥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民
相對人
陳世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相對人
王黌喻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生活拮据,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本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救字第4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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