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吳美池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曄亭
- 相對人
- 高宗正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彥群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志民
- 相對人
- 陳世榮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世
- 相對人
- 王黌喻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生活拮据,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本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