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蕭惠芳林惠瑜梁哲瑋李君豪林淑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有關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3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前獲准裁定訴訟救助之案件,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改制後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38號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第436號民事裁定等,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民事裁定,其效力僅及於各該個案,尚不足以作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憑據。聲請人復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本院審酌。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會民國113年5月30日法扶總字第1130001136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無資力部分,既未能盡釋明之責,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