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555號
- 原告
- 趙高勇
- 被告
- 林易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判決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追加並擴張之訴均駁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