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解惟本

原告
邱千凱
被告
徐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第436-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參照)。又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亦有明文。蓋訴訟權者,乃人民於權利受損害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之手段性的基本權利。國家為達成此項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任務,依照訴訟權之性質、社會生活之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之狀況,提供適當之制度保障。經由制度保障功能之確認及對憲法人民權利條款作體系論之解釋,而建立起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即涵蓋凡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國家均應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並由司法機關作成終局之裁判。在訴訟權為人民基本權之前提下,合法利用訴訟程序之行為,並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可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1號之答辯狀,繼續以文字加重譭謗與侮辱原告云云,惟該上訴事件係兩造為解決其私權上爭執,原告循司法救濟之途徑而提起上訴,希冀由法院為一合理公平之終局裁判,以定紛止爭,而被告於該上訴程序中提出答辯書狀,亦係基於就兩造私權間爭執具有合理的懷疑,並認有答辯之必要,以保障其私權,均係訴訟權之行使,與前揭訴訟權為憲法上保障之基本權利,並由國家以法律制定訴訟組織與程序以落實訴訟權保障之目的及理念相符,故被告依法正當行使權利之訴訟行為,並非不法加害行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被告答辯行為,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另主張:「⑴鈞院100年度板小字第2346號: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社區網站討論區內放上偷拍原告與夜班警衛聊天照片,並於上開偷拍照片周圍以文字汙辱原告「精神有狀況、噁心想吐」等語,並加重毀謗原告「果然不出一個星期新的物管已經被亂投訴了」;刑事案件則由高檢署民國(下同)102年4月16日以檢紀稱字第0000000000函通知新北地檢署發回偵查中。⑵被告為了將原告強制驅離社區,被告於原告不知情下公開法院所有原告之個人訴訟資料於社區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並白紙黑字將上開資料寄送至社區616戶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之行為情節重大且涉及個資法、偽造文書與加重毀謗等罪嫌,原告已提起刑事告訴中。」云云,核與本院103年度板小字第205號、第67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因事實相同,而本部分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相同,為同一事件,原告既已分別於102年12月9日、103年1月6日起訴,並由本院以103年度板小字第205號、第673號受理且訴訟繫屬中,有上開案號卷宗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竟又於103年5月29日更行提起本部分之訴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項第7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56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