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 原告
- 趙高勇
- 被告
- 林易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二、查本件原告第一次提起上訴時,已繳納其上訴部分及於第二審擴張追加之訴部分之裁判費2,490元(見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64號卷內收據),而經本院104 年度小上字第64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部分,再經原審以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後,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規定,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所提上訴,應免徵裁判費。原告雖係依本院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於104 年11月2日所為補費裁定之曉示,又繳納上訴裁判費2,325元,然此應屬溢繳,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