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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趙高勇
被告
林易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二、查本件原告第一次提起上訴時,已繳納其上訴部分及於第二審擴張追加之訴部分之裁判費2,490元(見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64號卷內收據),而經本院104 年度小上字第64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部分,再經原審以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後,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規定,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所提上訴,應免徵裁判費。原告雖係依本院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於104 年11月2日所為補費裁定之曉示,又繳納上訴裁判費2,325元,然此應屬溢繳,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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