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627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彧
- 被告
- 蘇文清
蘇文財
蘇鳳英
謝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繼承、信用卡契約請求權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基隆市、新北市三峽區及新店區,而被繼承人蘇謝榮之住所係在基隆市,有原告提出蘇謝榮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