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蓉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