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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3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陳文瑞
相對人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3988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業經聲請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云云。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3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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