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陳文瑞
- 相對人
-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3988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業經聲請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云云。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