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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原告
劉芳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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