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 原告
- 劉芳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