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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俊雯

上訴人
即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盈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7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