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95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955號
- 原告
- 廖美招
- 被告
- 蕭鎮岳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9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通譯 洪行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提領獲取詐欺之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竟與高德宇(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967號判處有其徒刑3月)均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由高德宇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樹林分行申辦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後,在彰化銀行樹林分行外,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被告,由被告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宇」之成年男子,而將該帳戶提供予「小宇」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犯罪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彰化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3月17日13時許先後假冒慈濟醫院人員、「張志成」警官名義,撥打電話向原告招佯稱其身分資料遭人冒用至慈濟醫院申請勞保給付,且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亦涉及洗錢案,將遭收押禁見,須先將現金匯至指定帳戶保管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05年3月18日11時56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霧峰民生路郵局依指示匯出款項新臺幣(下同)458000元至高德宇之彰化銀行帳戶內,所匯款項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被告前述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續字第3號聲請簡易判決,並經鈞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00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0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1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