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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6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施函妤

原告
林柏宇
被告
楊鎰豪(原名陳延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並無給付對價之意願,見原告在社群網站「臉書」發文出售TR80相機1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7日10時30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陳延斌」私訊原告,佯稱願以每月1期、1期新臺幣(下同)1,300元、共18期之價格購買上開相機,致原告陷於錯誤,偕同訴外人邱心婕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家美門市寄出上開相機。嗣因被告均未給付對價,經其他網友發現被告於網路上販售上開相機,邱心婕私訊質問被告卻遭封鎖,原告始知受騙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願意賠償原告;被告已繳納80,000餘元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㈠ 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行為,致其受有損害23,400元,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且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前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3,400元(即被告詐得價值23,400元之相機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本件被告業已繳回犯罪所得23,400元,原告亦已取得發還之犯罪所得23,400元,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10日新北檢德竹109執2617字第1090032824號函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徵原告因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所受金錢損失已獲填補,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至原告固復請求被告賠償被告所詐得相機利益23,400元以外之損害26,600元,然原告未能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其確受有此部分之損害,則其此部分之主張,於法無據,委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68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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