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
- 原告
- 孔思又
- 被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4,41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