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事聲字第10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板事聲字第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