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事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事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