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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3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3356號

原告
吳秋萍
被告
陳妤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8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通 譯 黃上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告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妤靜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他人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被告對他人實際之詐欺手法有所認識),於民國111年8月8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某處,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葉又翔(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486號提起公訴)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收取被害人款項及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1年6月中旬某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之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8月10日12時1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羅進聰之土地銀行帳戶(第一層人頭帳戶),旋由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0日12時18分許轉匯49萬9,000元至本案永豐銀行帳戶(第二層人頭帳戶),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原告因而受有5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27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上開犯行,致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0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35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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