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563號
- 上訴人
- 張菊子
- 上訴人
- 張秋霞
- 送達代收人
- 蔡惠子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芮溱、胡振祥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