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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二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一八號),暨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偵第五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九十三年度偵第五七三四號)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數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且屬裁判上一罪應併予審究。所犯竊盜罪與無故侵入住宅罪之間有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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