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5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730號),暨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號5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同一,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依裁判不可分之法理,應由本院併案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