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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54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施坤樹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改名前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二人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38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54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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