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改名前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二人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38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