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5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約0.21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管、削尖剷管各1支、塑膠袋1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95年1月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2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