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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博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7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博星因細故與告訴人鄭美慧爭執,嗣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100年1月7日凌晨3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街128號地下一樓,以黑色噴漆噴往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513-JVN機車兩側車邊及車燈,損壞機車外觀,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美慧告訴被告陳博星毀棄損壞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美慧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再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同理,不受理判決因屬無主刑之判決,且又非屬免刑判決,從刑亦無所附麗,縱案內有扣案物品,亦不得於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同時,併宣告沒收。查被告被訴毀棄損壞部分既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扣案之黑色明星噴漆1罐,自無從於本案諭知不受理判決之部分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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