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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順輝蔡政佑孫健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袁誠

      鍾采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袁誠因懷疑告訴人朱思靜在外散發內容不實之文宣誹謗其名譽,竟與被告鍾采琳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年5月10日6時許,未經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路00○0號翡翠大樓住戶之同意,趁有人自該棟大樓出入之際,共同無故侵入該大樓內,並上至該大樓5樓處欲尋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居罪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朱思靜告訴被告呂袁誠、鍾采琳無故侵入住居罪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