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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超

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移由本院審理,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志超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