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志超
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1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移由本院審理,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志超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