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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順輝倪霈棻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荊元武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害人家屬已與復興航空達成和解,多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皆已撤回,且空軍司令部、民航局負國賠、連帶賠償之責,故被害人家屬應可獲得完整賠償,聲請人無因高額賠償而躲避之必要。況依飛安調查報告所載,聲請人並無過失責任,公訴人以飛航委員會多係空軍出身為由,認飛安調查報告不足採信,未詳實舉證即對聲請人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係不當限制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又聲請人因本案已奉令退伍,現領有月退俸,且全案無證據證明聲請人必定成立犯罪,或有潛逃而放棄退休俸必要,爰請求准予解除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等語。

二、按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不得剝奪,而係禁止恣意剝奪,故對人身自由之干預,苟已具備法定要件並踐行法定程序,合於外部性界限,且亦符合比例原則等內部性界限而具實質正當性,即非法所禁止;而其判斷,並非僅憑單一、抽象規定建立絕對之準據,必須綜合考量干預之措施、模式、時間、地點等具體手段、強度及其所生影響等,建立在「個案審查基礎」之上,審酌特定個案中,干預手段所欲保障之利益與人身自由間之均衡維護定之。故法院對具體個案中之強制處分,因所干預之基本權內容不同,而異其寬嚴之審查密度,乃理所當然。刑事訴訟上之限制出境,其目的在保證被告到庭,避免被告出境滯留他國,俾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依其限制被告應住居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之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內容觀之,係執行限制住居具體方法之一,性質上固亦屬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然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第101條之2前段,其與具保、責付及其他方式之限制住居,均僅為被告有得予羈押之法定理由,但無羈押必要時,用以置換羈押之替代手段,其雖因干預之目的與羈押同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實現,致其准否亦應與羈押同其法定理由,然其對人身自由干預之手段、強度顯較羈押輕微,從而准駁之審查標準,自應相應放寬。至於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40、943、1073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重大,為確保本案訴訟及證據調查之順利進行,而有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於民國105年3月17日為限制出境處分。

㈡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然其所涉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重大,現由本院審理中,其涉案情節尚待釐清、確認,且聲請人之過失行為造成本件飛安事故共49人死亡之結果,可預期將受賠償之負擔非輕,聲請人雖稱空軍司令部、民航局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按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聲請人有重大過失時,空軍司令部自得向聲請人求償,聲請人稱無因高額賠償而躲避之必要云云,尚有疑慮,自不足採。復審酌聲請人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均矢口否認,而訴訟程序係屬動態進行,若未將聲請人限制出境,其有可能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有對己較不利情形發生時,潛逃不歸之可能性及疑慮,勢將影響刑事案件審判之進行,則為確保日後之審判進行、調查證據之目的及執行,不致因聲請人出境潛逃而無法進行,聲請人前經限制出境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又限制出境已屬限制聲請人基本人權最輕微之保全手段,與比例原則無違,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從而,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聲請人前經檢察官限制出境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出境之限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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