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等情狀,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足達到矯治教化之目的,同時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嚴苛。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其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刑時,固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惟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為聲請,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性質相同,屬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編號4至8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雖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但與前揭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不同,為散播毒害於他人之行為,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9年2月5日至7月16日,整體犯罪時間甚為相近,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9年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3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至8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總和為有期徒刑5年1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得易科罰金之罪,已與附表編號4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可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9年2月5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馬簡字第66號 109年8月11日 同左 109年9月22日 可 澎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2號。(已發監執行) 2 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9年7月16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馬簡字第107號 109年12月2日 同左 109年12月29日 可 澎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號。(已發監執行) 3 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9年5月18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馬簡字第99號 109年12月15日 同左 110年1月28日 可 澎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號。(已發監執行) 4 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9年7月9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 110年2月5日 同左 110年11月11日 否 澎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9號。(已發監執行) 5 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9年7月9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 110年2月5日 同左 110年11月11日 否 6 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9年7月14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 110年2月5日 同左 110年11月11日 否 7 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9年7月14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 110年2月5日 同左 110年11月11日 否 8 毒品 有期徒刑3年7月 109年7月15日 澎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 110年2月5日 同左 110年11月11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