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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8號

違反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管安露陳順輝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訴字第8號

被告
巳○○庚○○丙○○丁○○癸○○○丑○○甲○○己○○○壬○○○辛○○卯○○寅○○子○○辰○○○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選偵字第10、1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丁香魚罐頭貳罐,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丙○○、丁○○、癸○○○、丑○○、甲○○、己○○○、壬○○○、辛○○、卯○○、寅○○、子○○、辰○○○、戊○○、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一定之行使,庚○○、丙○○、丁○○、癸○○○、丑○○、辛○○、卯○○、寅○○、辰○○○、乙○○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己○○○、壬○○○、子○○、戊○○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貳年,庚○○、丙○○、丁○○、癸○○○、丑○○、辛○○、卯○○、寅○○、辰○○○、乙○○、戊○○均緩刑貳年,甲○○、己○○○、子○○、壬○○○均緩刑參年。庚○○收受之賄賂新台幣貳仟元、丙○○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參仟元、丁○○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仟元、癸○○○收受之賄賂新台幣肆仟元、丑○○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參仟元、甲○○收受之賄賂新台幣貳仟元、己○○○收受之賄賂新台幣伍仟元、壬○○○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參仟元、辛○○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仟元、卯○○收受之賄賂新台幣貳仟元、寅○○收受之賄賂新台幣貳仟元、子○○收受之賄賂新台幣貳仟元、辰○○○收受之賄賂新台幣肆仟元、戊○○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參仟元、乙○○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被告巳○○、庚○○、丙○○、丁○○、癸○○○、丑○○、甲○○、己○○○、壬○○○、辛○○、卯○○、寅○○、子○○、辰○○○、戊○○、乙○○在偵查、審理中自白,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其等所犯係刑法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後述),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巳○○、庚○○、丙○○、丁○○、癸○○○、丑○○、甲○○、己○○○、壬○○○、辛○○、卯○○、寅○○、子○○、辰○○○、戊○○、乙○○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巳○○、庚○○、丙○○、丁○○、癸○○○、丑○○、甲○○、己○○○、壬○○○、辛○○、卯○○、寅○○、子○○、辰○○○、戊○○、乙○○已認罪,其合意內容詳如附表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143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無。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論罪法條: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檢 察 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李宛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      │認罪協商合意內容          │
├──┼───────┼─────────────┤
│01│巳○○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02│庚○○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              │                          │
├──┼───────┼─────────────┤
│03│丙○○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              │                          │
├──┼───────┼─────────────┤
│04│丁○○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              │                          │
├──┼───────┼─────────────┤
│05│癸○○○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06│丑○○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              │                          │
├──┼───────┼─────────────┤
│07│甲○○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
│    │             │緩刑3年                  │
│    │              │                          │
├──┼───────┼─────────────┤
│08│己○○○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
│    │             │緩刑3年                  │
│    │              │                          │
├──┼───────┼─────────────┤
│09│壬○○○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
│    │             │緩刑3年                  │
│    │              │                          │
├──┼───────┼─────────────┤
│10│辛○○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              │                          │
├──┼───────┼─────────────┤
│11│卯○○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              │                          │
├──┼───────┼─────────────┤
│12│寅○○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13│子○○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
│    │             │緩刑3年                  │
│    │              │                          │
├──┼───────┼─────────────┤
│14│辰○○○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15│戊○○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
│    │             │緩刑2年                  │
├──┼───────┼─────────────┤
│16│乙○○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
│    │              │緩刑2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