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文萍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2,624,607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24,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77元【計算式:上訴二審裁判費原為40,555元×1/2=20,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