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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文萍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2,624,607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24,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77元【計算式:上訴二審裁判費原為40,555元×1/2=20,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