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6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名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名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名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7 行關於「又於98年間施用毒品案件……執行完畢。」之記載應予刪除,並於犯罪事實欄最後補充被告自首之記載為「曾名弘於承辦警員懷疑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先行向承辦警員自首前開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犯: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㈢自首:又被告在未經偵查機關發覺前,坦承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而自願接受裁判,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在卷可考(見警卷第11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經斟酌被告自首有利於犯罪之偵查、追訴,且可見其勇於面對刑責,爰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戒除毒癮,繼續施用毒品不輟,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等情,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㈤非累犯:另聲請意旨認被告之前科執行紀錄符合累犯之規定,然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之規定自明。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76年度台非字第128 號、88年度台非字第285 號、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65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8 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惟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53 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9年5月2 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 月(即上述有期徒刑5 月之應執行刑減去已執行有期徒刑3 月)等情,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資參佐,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於99年10月16日,為本件犯行之際,不能認為該有期徒刑5 月已執行完畢,當非累犯,檢察官論認被告本案犯行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6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