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進盛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進盛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4406號判決、101 年度審訴字第3320號判決、101 年度審訴字第355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92 號判決、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313號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1379號判決、102 年度簡字第434 號判決)附卷可稽。觀諸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附表編號7 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