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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1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91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忠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20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忠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

一、林志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麻黃(Ephedrine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第4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晚上7 時許至晚上8 時許間之某時,在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住處後方,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偉仔」之成年男子委託,代為保管所交付之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成分之米白色粉末8 包、白色粉末3 包、淡黃色液體1 桶(麻黃及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28234.5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並將之藏放在上開住處。嗣警方於105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1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米白色粉末8 包、白色粉末3 包、淡黃色液體1 桶,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志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35頁背面),並有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16號搜索票1 份、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蒐證照片27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9至35、46至59頁),復有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成分之米白色粉末8 包、白色粉末3 包、淡黃色液體1 桶扣案可資佐證;而前揭米白色粉末及白色粉末所含麻黃及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28234.58公克,已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假麻黃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6 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與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至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所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101 年12月3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103 年2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10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竟仍取得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及數量非少之麻黃及假麻黃,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並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而前揭甲基安非他命、麻黃及假麻黃最終亦未再自被告手中流通至市面上,危害社會程度應非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6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院考量雖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僅微量,然其所持有之麻黃及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已多達約28234.58公克,故本院為使其記取教訓、隨時警惕,茲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關於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含有麻黃、假麻黃成分之米白色粉末8 包、白色粉末3 包,為被告供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屬實(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35頁背面),且該等毒品外包裝所殘留之麻黃、假麻黃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麻黃、假麻黃,而均屬違禁物,故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淡黃色液體1 桶,為被告供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同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且該毒品外包裝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故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㈣至扣案之行李箱1 個、塑膠袋1 個、幫浦2 臺、分液漏斗1個、電子磅秤1 個、不鏽鋼鍋1 個、塑膠盆3 個、塑膠量杯1 個、塑膠漏斗2 個、筆記1 張(見警卷第33至35頁),並無證據證明與上開犯行具關連性,故不併予宣告沒收,應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6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1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691.49公克│
│    │          │    │    │  )。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259.30公│
│    │          │    │    │  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39頁)。                                  │
├──┼─────┼──┼──┼──────────────────────┤
│ 2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180.06 公│
│    │          │    │    │  克)。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380.02公│
│    │          │    │    │  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39、40頁)。                              │
├──┼─────┼──┼──┼──────────────────────┤
│ 3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162.09 公│
│    │          │    │    │  克)。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260.46公│
│    │          │    │    │  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0頁)。                                  │
├──┼─────┼──┼──┼──────────────────────┤      
│ 4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160.23 公│
│    │          │    │    │  克)。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260.05公│
│    │          │    │    │  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0頁)。                                  │
├──┼─────┼──┼──┼──────────────────────┤
│ 5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179.35 公│
│    │          │    │    │  克)。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279.84公│
│    │          │    │    │  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0頁)。                                  │
├──┼─────┼──┼──┼──────────────────────┤      
│ 6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160.81 公│
│    │          │    │    │  克)。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220.15公│
│    │          │    │    │  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0頁)。                                  │
├──┼─────┼──┼──┼──────────────────────┤ 
│ 7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237.77 公│
│    │          │    │    │  克)。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279.49公│
│    │          │    │    │  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0頁)。                                  │
├──┼─────┼──┼──┼──────────────────────┤      
│ 8  │白色粉末  │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899.15 公│
│    │          │    │    │  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
│    │          │    │    │  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③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0、41頁)。                              │
├──┼─────┼──┼──┼──────────────────────┤ 
│ 9  │白色粉末  │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873.05 公│
│    │          │    │    │  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
│    │          │    │    │  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③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1頁)。                                  │
├──┼─────┼──┼──┼──────────────────────┤      
│ 10 │白色粉末  │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383.67公克│
│    │          │    │    │  )。                                      │
│    │          │    │    │②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
│    │          │    │    │  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③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1頁)。                                  │
├──┼─────┼──┼──┼──────────────────────┤ 
│ 11 │米白色粉末│ 1  │ 包 │①第四級毒品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12172.55公│
│    │          │    │    │  克)。                                    │
│    │          │    │    │②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驗前純質淨重約2195.05 │
│    │          │    │    │  公克)。                                  │
│    │          │    │    │③含極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殘渣且未│
│    │          │    │    │  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④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1頁)。                                  │
├──┼─────┼──┼──┼──────────────────────┤      
│ 12 │淡黃色液體│ 1  │ 桶 │①驗前淨重16700.00公克,驗餘淨重16688.67公克│
│    │          │    │    │  。                                        │
│    │          │    │    │②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純度未達1%,│
│    │          │    │    │  故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
│    │          │    │    │③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因純度未達1%,故無法│
│    │          │    │    │  估算純質淨重)。                          │
│    │          │    │    │④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
│    │          │    │    │  麻黃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
│    │          │    │    │  銷燬。                                    │
│    │          │    │    │⑤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6日刑│
│    │          │    │    │  鑑字第1050007221號鑑定書1 份參照(見警卷第│
│    │          │    │    │  41頁)。                                  │
├──┴─────┴──┴──┴──────────────────────┤ 
│備註:                                                                    │
│⒈第四級毒品麻黃純質淨重合計約24100.22公克(即:691.49公克+1180.06 公克│
│  +1162.09 公克+1160.23 公克+1179.35 公克+1160.81 公克+1237.77 公克+│
│  1899.15 公克+1873.05 公克+383.67公克+12172.55公克=24100.22公克)。  │
│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純質淨重合計約4134.36 公克(即:259.30公克+380.02公克│
│  +260.46公克+260.05公克+279.84公克+220.15公克+279.49公克+2195.05 公│
│  克=4134.36 公克)。                                                    │
│⒊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純質淨重合計約28234.58公克(即:24100.22公克+│
│  4134.36 公克=28234.58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1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