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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芸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家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所為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家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偉(下稱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斯時在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106 年9 月1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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