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家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所為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家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偉(下稱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斯時在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106 年9 月1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