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9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國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86年度台非字第34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㈡惟上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與彰化地院108 年度訴字第8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之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