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慶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3387號、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47 號、107 年度簡字第2221號、107 年度簡字第2412號、108 年度簡字第1139號、108 年度簡字第1089號、108 年度簡字第1090號)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