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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曼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9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國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86年度台非字第34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㈡惟上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與彰化地院108 年度訴字第8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之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9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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