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順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順德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1至8「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順德前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凌晨1 時16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前,因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為警攔查(林順德所涉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318 號判決確定)。林順德為圖掩飾真實身分及脫免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向警員自稱其係「林皇文」,而接續於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文書上,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8 「應沒收之物」欄所示「林皇文」之簽名及指印,而足以生損害於「林皇文」本人、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及交通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正確性。嗣經警比對「林皇文」之犯罪嫌疑人指紋卡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順德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指紋自動比對結果畫面、附表編號1 至8所示文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等單純簽名、畫押之行為而言,即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即於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文件冒用「林皇文」之名義,在其上偽造「林皇文」之署名及捺印,均僅係表示對該等文書之內容無意見或表示係本人親為之意,尚不能表徵其有製作何種文書或為何項意思表示之意,均僅屬單純偽造署名、捺印之行為,而該等行為復均足以生損害於「林皇文」本人及警察、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公信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
㈡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文件上偽造「林皇文」之署名及按捺指印,係於密接時間、地點,欲達逃避刑責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因酒後駕車經警查獲,為圖規避罰責,竟冒用「林皇文」之名義偽造署押,致「林皇文」有被論以刑責之危險,並影響監理機關裁罰及警察、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與公信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學歷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4 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見警卷第1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如附表編號1 至8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編號1至8 「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 文件名稱 │ 應沒收之物 │ ├──┼──────┼──────────┼───────────┤ │ 1 │107 年1 月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偽造之「林皇文」署名3 │ │ │日凌晨1 時55│分局107 年1 月8 日調│枚、指印1 枚 │ │ │許起至同日凌│查筆錄 │ │ │ │晨2 時6 分許│ │ │ │ │止 │ │ │ ├──┼──────┼──────────┼───────────┤ │ 2 │107 年1 月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偽造之「林皇文」署名1 │ │ │日凌晨1 時19│分局建興派出所當事人│枚 │ │ │分許 │酒精測定紀錄表 │ │ ├──┼──────┼──────────┼───────────┤ │ 3 │107 年1 月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偽造之「林皇文」署名2 │ │ │日凌晨1 時19│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枚、指印1 枚 │ │ │分許 │知本人通知書 │ │ ├──┼──────┼──────────┼───────────┤ │ 4 │107 年1 月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偽造之「林皇文」署名1 │ │ │日凌晨1 時19│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枚、指印1 枚 │ │ │分許 │知親友通知書 │ │ ├──┼──────┼──────────┼───────────┤ │ 5 │107 年1 月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偽造之「林皇文」署名1 │ │ │日凌晨1 時19│分局解送嫌疑人健康狀│枚 │ │ │分許後某時許│況調查表 │ │ ├──┼──────┼──────────┼───────────┤ │ 6 │107 年1 月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偽造之「林皇文」署名1 │ │ │日上午11時18│察官訊問筆錄 │枚 │ │ │分許 │ │ │ │ │ │ │ │ ├──┼──────┼──────────┼───────────┤ │ 7 │107 年4 月26│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偽造之「林皇文」署名1 │ │ │日下午4 時12│行筆錄 │枚 │ │ │分許後某時許│ │ │ ├──┼──────┼──────────┼───────────┤ │ 8 │107 年1 月8 │林皇文指紋卡片 │偽造之「林皇文」署名1 │ │ │日凌晨1 時19│ │枚、指印20枚、掌印2枚 │ │ │分許後某時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