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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4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紀錄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勝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金訴字第28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勝慧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二八四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尤勝慧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 年等,於民國111年3月9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1年3月9日至113年3月8日),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在緩刑期前之109年6月25日至同年月30日間另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嗣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28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4月28日確定,亦有該刑事判決書及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準此,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前開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聲請人亦已於上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之111年5月30日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5月30日屏檢錦常111執聲316字第1119020582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存卷可稽,該當依法應撤銷緩刑之要件,是以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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