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84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284號
- 上訴人
- 尤勝慧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424號,110年度偵字第2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上訴人尤勝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固於民國 111年2 月25日提起上訴,惟就上開部分並未再提出理由狀。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就此重罪部分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至與此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 款規定,經原審及第一審法院均判決有罪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普通詐欺輕罪部分,因其重罪之上訴既不合法,則此輕罪部分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