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尤勝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金訴字第28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勝慧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二八四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尤勝慧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 年等,於民國111年3月9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1年3月9日至113年3月8日),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在緩刑期前之109年6月25日至同年月30日間另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嗣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28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4月28日確定,亦有該刑事判決書及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準此,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前開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聲請人亦已於上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之111年5月30日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5月30日屏檢錦常111執聲316字第1119020582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存卷可稽,該當依法應撤銷緩刑之要件,是以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