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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3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宗濡詹莉荺吳悦寧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正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正陽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33、35至64、69、70、74至76、79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劉正陽明知大麻係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且大麻種子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禁止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及禁止持有,亦係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初,使用網際網路向國外某「種子銀行」網站,以比特幣(換算約新臺幣【下同】7萬5千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LLEN」之人訂購大麻種子100顆(其中僅14顆後來發芽成大麻植株,其餘種子無證據證明有發芽能力),並以埋包方式放置於桃園市龍潭區某工業區某處,而取得上開大麻種子。

二、劉正陽取得上開大麻種子後,復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0年3月底某日起,陸續在網路蝦皮、露天、淘寶等購物平台購入種植大麻所需器具,復於110年5月初某日起,在屏東縣○○鎮○○○街0號租屋處,將前開大麻種子中14顆栽種成大麻作物,並成功使大麻發芽長葉後,摘取大麻花、葉,以自然陰乾之方式製成可供施用之大麻。嗣同年8月4日17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栽種設備及大麻植株14株、乾燥大麻葉1袋及大麻種子1包,而查悉上情。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正陽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5、225頁,本院卷第165、171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見警卷第21至32頁及第39至8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1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0353106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45至4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所附附件(見偵卷第71至182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0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89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11至213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5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507063S號函暨所附用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29至23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須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此可知,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區別標準在於:以行為人有無摘取大麻植株的花、葉、嫩莖之情事及有無以人為方式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而製造大麻等行為為斷。倘有,即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毒品罪;反之,則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製造毒品之用而裁種大麻罪。查被告於警詢中稱:(問:你如何將所種植大麻葉製作成大麻成品?)從大麻活株剪下新鮮的大麻葉,再利用自然風乾3天的時間使其葉子乾燥,即可利用捲菸或水煙斗施用其大麻成品等語(見警卷第15頁),又於準備程序中稱:本案我都是用自然烘乾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本案扣案之乾燥大麻葉是其自己施用的(見本院卷第117頁),是可見本案被告所栽種之大麻葉已有部分已自然烘乾成乾燥可施用之大麻葉,是本案被告之行為已構成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持有大麻種子、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以前揭同一行為觸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等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

㈤按懲治走私條例之禁止私運管制物品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國家免於因管制物品不法進入國內對社會安全造成破壞;禁止製造毒品所保護之法益,則係保障國人之身心健康,二者保護之法益並不相同,且被告一經私運大麻種子進口,即已成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此與其嗣後再行栽種、製造大麻,時序上有先後之分,二者行為態樣互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5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刻意從國外進口大麻種子,數量達100顆,其中種植14株大麻並已成功使大麻發芽長葉乾燥,其情節應非屬輕微,且被告經上開減輕其刑後,法定刑已有相當衡平,實查無其行為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即使宣告最輕處斷刑度有期徒刑5年,在客觀上仍屬過重,而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前科,且明知大麻種子為管制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運輸或持有,亦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今竟無視國家杜絕走私、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私運進口大麻種子來台,共100顆(惟僅有14顆發芽,其餘無證據證明有發芽能力),並栽種大麻種子成株共14株,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因自身身體疾病為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之犯罪動機,及被告自承案發至入監前均從事擺攤、當時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至8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有房貸150萬元之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見本院卷第17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應及適應於本案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沒收

㈠附表編號1、2所示之大麻活株共14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經隨機抽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0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890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二,見偵卷第211頁)可參,因屬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附表編號3之乾燥大麻葉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84.20公克(驗餘淨重83.65公克,空包裝重18.71公克),有鑑定書二(見偵卷第211頁)可佐,亦為被告所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

㈡附表編號4至33、35至64、69、70、74至76、7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為本案所用或供本案預備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偵卷第224頁,本院卷第117至118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附表編號34、80所示之菸蒂1個及手機1支雖為被告所有,惟卷內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附表編號65至68、71至73、77、7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之物,惟被告自承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本院卷第117至118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是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吳悦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大麻活株 8株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2.劉正陽所有。 3.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柚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0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890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二,偵卷第211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2 大麻活株 6株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4。 2.劉正陽所有。 3.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柚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鑑定書二,偵卷第211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3 疑似乾燥大麻葉 1包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2.劉正陽所有。 3.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84.20公克(驗餘淨重83.65公克,空包裝重18.71公克)(鑑定書二,偵卷第211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 4 園藝防汙墊 1箱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 培養皿 2組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 育苗泥炭椰糖塊 9包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7 除濕機 1台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24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8 電風扇 1台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24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9 透明培養盒 2個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0 混合有機質肥料 1袋 1.即警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1 混合有機質肥料 1袋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2 5000CC量杯 1個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4。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3 雙倍旺327肥料 3罐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4 雙倍旺722肥料 2罐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5 福益花肥 5罐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6 滴管 5支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4。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7 園藝剪 1支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5。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8 富寶100 1包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6。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19 便利肥園藝控釋肥料 1罐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7。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0 農用維生素B群 1包 1.即警卷第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8。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1 馬尾藻料 1盒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9。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2 富寶液態100肥料 1罐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0。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3 百菌液全方位酵素 1桶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4 日日艷天然光合菌群 1罐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5 博士肥溶磷菌1號 (溶磷菌肥料) 1罐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6 富生1號有機質複合肥料 1包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4。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7 水質檢測器 1支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5。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8 PH質檢測器 1支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16。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29 二氧化碳監測儀 1個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0 溫溼度計 1個 1.即警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1 量杯 1個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2 培養土 1批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4。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3 噴霧器 1個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5。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4 菸蒂 1批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6。 2.劉正陽所有。 3.編號23-6-1、23-6-3菸蒂DNA-STR型別,均與涉嫌人劉正陽DNA-STR型别相符;編號23-6-2菸蒂檢出1男性DNA-STR型別,經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料庫比對結果,未發現相符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1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035310600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偵卷第46頁)。 4.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35 園藝剪 1支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6 繩子 1批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7 遮光罩 1組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8 電風扇 1支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24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39 量杯 1個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0 氣體分流器 1組 1.即警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1 電子式數位定時器 1個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2 架子 2組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3 燈具 10組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4 繩子 1批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5 燈具 1組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6 架子(黑色) 1組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7 繩子 1批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8 架子(白色) 1組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49 繩子 1批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0 燈具 3組 1.即警卷第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1 園藝剪 1支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2 灑水器 1組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3 培養土(含下層液體) 1桶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4 豐蚯活性蚓糞肥料 1包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5 黑雞肥2號 1包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6 蟹殼料 4包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7 珍珠石 1袋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8 黑炭 1袋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59 蛭石 1袋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0 培養土 1袋 1.即警卷第2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1 稻殼 1袋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2 移植袋 1批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3 花公主開花用有機質粒肥 1袋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4 鏟子 1支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65 捲菸紙 1批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 66 吸食器 1組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於另案聲請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67 毒品咖啡包 4包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 68 研磨器 1組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 69 烘乾機 1台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預備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24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70 電子秤 1台 1.即警卷第3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24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71 鑷子 1支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 72 霧化器 1組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 73 捲菸紙 1盒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 74 疑似大麻種子 1包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0。 2.劉正陽所有。 3.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均不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0%,種子合計淨重2.61公克(鑑定書二,偵卷第211頁)。 4.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75 電子秤 1台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24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76 電子秤 1台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2。 2.劉正陽所有。 3.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224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77 安非他命 1包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 2.劉正陽所有。 3.含袋重0.61公克。 4.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 78 吸食器 1組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 2.劉正陽所有。 3.編號64吸食器吸嘴處表面編號64-1尼龍棉棒DNA-STR型別,均與涉嫌人劉正陽DNA-STR型别相符(鑑定書,偵卷第46頁)。 4.被告自承為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2頁),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於另案聲請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79 手套 2隻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 2.劉正陽所有。 3.DNA-STR型別,均與涉嫌人劉正陽DNA-STR型别相符(鑑定書,偵卷第46頁)。 4.被告自承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警卷第11至12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80 Iphone手機 1支 1.即警卷第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 2.劉正陽所有。 3.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0.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沒收。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779700號卷 聲押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押字第160號卷 聲羈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59號卷 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45號卷 訴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號卷 訴緝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36號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3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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