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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114年度聲字第602號

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鈴淑蕭筠蓉沈婷勻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堂如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賴昱亘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319號、114年度偵字第3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堂如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罪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堂如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罪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之供述與共犯之證述出入極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5月2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同時審酌全案卷證後,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嫌疑重大;斟酌被告所涉之罪,係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最輕本刑分別為10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觀之被告歷次所陳,有避重就輕之情,基於一般人於涉犯重罪時均有趨吉避凶之心態,倘被告被訴罪名成立即可預見將來可能面臨重刑執行,如任被告在外,顯有強烈動機聯繫其他共犯或證人,又審諸本案被告與共犯、證人有相當情誼,或有公務往來關係,加上被告長期任職在屏東縣政府,有相當之職位經驗及人脈關係,對相關人士有相當影響力,足以認定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被告及共犯向公務單位詐得之金額鉅大,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爰命於114年6月5日起繼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聲請意旨所述被告僅基層職位,且被告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難認有滅證、勾串之可能,被告及其家人長期居住於國內,且被告近年來罹患疾病,需持續治療,無逃亡可能,請求予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等語;惟查,本院認定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詳述如前。且以被告服務年資20餘年,足以推斷其於縣府單位具相當人脈與影響力。又查,被告所稱關於其家庭及個人生活,尚不影響上開羈押原因之判斷,亦不足以影響本院對於羈押必要性之認定結果。復查,被告之健康狀況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辯護人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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