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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國卿洪乙心李淑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

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七號、第三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原審判決書如附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起始時間為九十一年十一月初某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三號判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確定。原判決書犯罪事實欄與此部分不符處均更正之。

二、訊之被告甲○○對右揭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明確,其兩次經採驗之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尿液檢驗成績書、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屏縣衛檢六字第九二○○七七號屏東縣衛生局煙毒及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可認定。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五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判決分別科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再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三號判決上訴駁回,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日即確定,其餘部分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三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已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而犯同一構成要件,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初至同年月二十五日之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記載於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然此部分既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誤認前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三號判決,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之判決確定日亦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因而未就九十一年十一月初至同年月二十五日間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併予審認,自有未洽。又原判決認被告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連續犯,惟未引用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此外,關於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引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原判決亦僅泛引該法第四十一條未指明何項,引用法條亦有不完備之處,於此併予指明。被告即上訴人以其無力繳納罰金,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違法可議之處,自應撤銷,並予改判。爰審酌被告經數度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執行,仍不能戒除毒癮,及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經警查獲施用毒品後,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經採尿送驗後,尿液又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其戒毒意志甚為薄弱,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劉俊儀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洪乙心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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