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三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執聲字第
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著有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復已明定。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並均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二份,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