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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0號

定執行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三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執聲字第

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著有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復已明定。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並均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二份,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陳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0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執行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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