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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己○○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5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並判決如下:

主文

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固定扳手貳支、活動扳手壹支、強壓剪壹支,均沒收。

己○○共同逾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固定扳手2 支、活動扳手1 支、強壓剪1 支,連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陸續將竊得之物載運至盧茂林所經營位於屏東縣東港鎮○○里○○段之「噴水資源回收場」變賣,未變賣之贓物,則暫時寄存於盧茂林經營之「噴水資源回收場」旁工寮內。又被告丁○○復承上開之概括犯意,與被告己○○,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5 月5 日21時許,由被告丁○○騎乘其所竊得之車牌號碼為GON-599 號之重型機車而懸掛其所竊得之車牌號碼為OP W-693號之車牌、己○○另騎乘車牌號碼為PIU-617 號之重型機車,前往屏東縣東港鎮東隆國小,並逾越圍牆進入東隆國小內,徒手竊取東隆國小校園內之水溝蓋共24個,得手後,將所竊得之水溝蓋放置在上開機車,擬載往上開資源回收場變賣,嗣經警據報循線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上開資源回收場旁之產業道路上查獲,並在其等機車上扣得上開失竊水溝蓋,及自被告丁○○所竊得之上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被告丁○○所有供犯罪用之固定扳手2 支、活動扳手1 支、強壓剪1 支,另又在上開工寮內扣得其他失竊物品。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福全、盧茂林於偵查中證述,及證人即被害人庚○○、陳文洲、甲○○、子○○、癸○○、戊○、柯新財、乙○○、丙○○、辛○○、壬○○、鄭世興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2紙、報案三聯單1 紙及現場照片64張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固定扳手2 支、活動扳手1 支、強壓剪1 支可資證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丁○○就附表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東隆國小竊盜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被告己○○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被告丁○○、己○○二人,就東隆國小竊盜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多次竊盜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論處,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己○○曾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42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3年9 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丁○○、己○○不思正當途徑取財,竟為竊盜行為,侵害他人之財產,且被告丁○○多次竊盜行為,當使社會治安益形敗壞,被告二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二人犯後即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而其所竊取之物,大部分均已發還被害人保管,所生損害已有減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又扣案之固定扳手2 支、活動扳手1 支、強壓剪1 支為被告丁○○所有且係供犯附表所示之罪用之物,業據被告丁○○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被害人/ 保管人│  犯罪時地  │   犯罪所得之物   │
├────┼───────┼────────┼────────────┤
│ 1     │庚○○       │95年2月某日晚上 │抽水馬達1 台       │
│       │          │,在屏東縣東港鎮│                       │
│      │          │下廓里與大鵬里間│            │
│       │          │的牛埔溪農地  │            │
├────┼───────┼────────┼────────────┤
│ 2     │甲○○       │95年4月間,在屏 │電纜線4綑        │
│       │          │東縣東港鎮○○段│            │
│      │          │416之25號之養殖 │            │
│       │          │魚塭      │            │
├────┼───────┼────────┼────────────┤
│ 3     │子○○       │95年4月某日傍晚 │電纜線110公斤      │
│       │          │,在屏東縣東港鎮│            │
│      │          │大潭新段17號之養│            │
│       │          │殖魚塭工寮   │            │
├────┼───────┼────────┼────────────┤
│ 4     │癸○○       │95年4月某日傍晚 │電纜線300公斤      │
│       │          │,在屏東縣東港鎮│            │
│      │          │大潭新段262號之 │            │
│       │          │養殖魚塭工寮  │            │
├────┼───────┼────────┼────────────┤
│ 5     │戊○        │95年4月26日晚上 │電鑽3臺、釘槍5支、切割器│
│       │          │,在屏東縣東港鎮│2 台           │
│      │          │大鵬灣遊客中心 │                       │
├────┼───────┼────────┼────────────┤
│ 6     │乙○○       │95年4月30日20時 │車牌號碼為GON-599 號之重│
│       │          │許,在屏東縣東港│型機車1 輛              │
│      │          │鎮○○路輔英醫院│            │
│       │          │旁       │            │
├────┼───────┼────────┼────────────┤
│ 7     │丙○○       │95年4月30日20時 │電纜線2綑        │
│       │          │許,在停放於屏東│            │
│      │          │縣新園鄉五房村雙│            │
│       │          │園大橋下丙○○所│            │
│      │          │有之小貨車上  │            │
├────┼───────┼────────┼────────────┤
│ 8     │辛○○       │95年5月2日8時許 │車牌號碼為OPW-693 號之車│
│       │          │,在屏東縣東港鎮│牌1面                   │
│      │          │鎮公所後方機車停│                      │
│       │          │車場內     │            │
├────┼───────┼────────┼────────────┤
│  9     │壬○○       │95年5月3日20時許│電纜線2綑        │
│      │          │,在屏東縣林邊鄉│            │
│       │          │親林公園旁之抽水│            │
│      │          │站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